2018年6月11日,財政部《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七批)的通知》指出:“現有農林生物質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國家電價支持政策之外的,包括燃煤與農林生物質、生活垃圾等混燃發電在內的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不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由地方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解決補貼資金問題”。該通知將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排除在補貼范圍外。
而6月21日,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聯合下發《關于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技改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18〕53號),指出:“生物質能電量單獨計量,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認定,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因地制宜制定生物質資源消納處置補償機制,采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方式合理補償生物質資源消納處置成本并保障技改試點項目合理盈利”。該通知對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給予的“節能低碳電力調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補貼模式,不啻為創新之舉,也給了地方政府充分的空間。
據統計2017年我國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農林廢棄物發電、生物沼氣發電)總裝機約1476千瓦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的2%,占全國總裝機的0.6%,總發電量795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量約1.2%;但2017年生物質發電卻消納了約6000萬噸農林廢棄,約1億噸城市生活垃圾,產生的環境效益相比能源效益更為重要。因此,無論是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還是生物質發電產業的收益主要應該來自“環境效益”(廢棄物處置費等),“能源效益”(銷售電和熱等收益)應該是輔助效益。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黨和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也將會催發更多的“生態環境效益”號高速列車。未能搭乘“電價補貼列車”的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也許可以更好的搭乘“環境效益列車”。生物質發電項目電價補貼也未必長遠。作為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的“電價補貼”政策,始于2006年,已經存在了12年,在產業初期其為推動產業發展的“源動力,但不應成為產業發展的“終身保護傘”。生物質發電項目未來也終將要靠“環境效益”實現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