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條例》將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條例》增加了“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1996年正式頒布,2007年進行了一次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并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對媒體表示,此次修訂,主要是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大氣污染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引進、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掃揚塵污染防治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責任
高建平介紹,《條例》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責任,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p>
《條例》明確,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或者區域內的重污染行業,可以決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一)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三)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四)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督查整改任務的。
山西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山西省是煤炭資源大省,傳統工業的發展主要依賴煤炭資源,工業生產主要以煤炭作為能源,居民生活取暖也主要采用煤炭,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對燃煤污染的防治,山西一方面從源頭上控制,《條例》規定:“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同時,山西對高污染煤炭的限制開采作了專門規定。《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
此外,《條例》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在建成區內劃定禁煤區范圍,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從法律上杜絕了散煤燃燒的現象發生。
嚴控新建擴建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山西省長期以來,形成了煤炭、焦化、鋼鐵等重化工業為代表的產業發展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區及周邊仍分布著許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嚴重影響了山西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和提高。
因此《條例》規定,山西要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在城市建成區內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完成搬遷、改造、轉型或者退出。
高建平表示,山西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的高排放、高污染企業,不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產生,而且也為山西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布局提供了契機。